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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定彬盗窃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47

被告人尹定彬,男,汉族,196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6********,四川省叙永县人,小学文化,住叙永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68日被兴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827日以被告人尹定彬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68日,被告人尹定彬在兴文县太平农贸市场“春友电器”附近采取扒窃的方式将被害人廖某某包内的100元现金盗走。随后,被告人尹定彬又尾随他人再次准备实施扒窃行为时被群众当场抓获,后被扭送至兴文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有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定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定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定彬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尹定彬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尹定彬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兴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学勇

2020925

附:

    1、被告人尹定彬现在家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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