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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抢劫案)_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19〕515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隆阳区**镇**村委会**组**号。曾因走私毒品罪于2003年5月30日被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5年6月25日假释出狱,2019年1月20日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尹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马某某等人在本区潞江镇良晨宾馆501房间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至4日凌晨2时许,尹某某该场赌博输掉赌资2600元,尹某某以李某某、马某某打联手为由,让李某某、马某某归还其所输赌资,并将李某某放在麻将桌上及马某某放在麻将桌抽屉内现金共计人民币7600元抢走,后尹某某要求对方还要退还7000元,李某某、马某某不愿意,尹某某对二人各打了一嘴巴,后马某某在宾馆房间内将钱包里的800元现金交给尹某某,李某某在和福宾馆后门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尹某某3000元,并将其戴着的戒指交给尹某某作为抵押。后被告人尹某某将所抢现金及戒指变卖后用于偿还欠款。

2019年10月7日10时许,被告人尹某某主动到保山市公安局高黎贡山旅游度假区公安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3.证人王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马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提取、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达88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尹某某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子团

检察员:杨丽琴

  2019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在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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