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尹某某,曾用名尹国星,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镇**村**,捕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因涉嫌盗窃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逮捕。1989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89年10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核准,2005年11月2日被假释;2017年9月18日因盗窃罪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2019年6月8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7月30日7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自己的蓝色电动车到武江区**市场门口盗走被害人陈某某1辆紫红色**牌电动车,并于当日晚上以300元的价格将该车转卖,该车经韶关市武江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706元。
2.2019年8月9日7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武江区**路**号铺门口盗走被害人廖某某1辆玫瑰金色**牌电动车后因该车车头有问题尹某某将该车丢弃,该车经韶关市武江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041元。
武江分局刑侦大队于2019年8月21日依法对被告人尹某某驾驶的蓝色电动车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此致
检察员:徐霞
(院印)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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