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650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0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乡**村**号,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吸毒,于2013 年12 月15 日被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5 年10 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敲诈、携带管制刀具,于2015年11月19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有关命令及吸毒,于2020 年2 月10 日被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合并执行警告,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20 年4 月29 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后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窝藏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后于2013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 年3 月17 日被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后于2018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某经与在北京市朝阳区的何某某联系,于2020年4月27日18时许,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小区西门,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何某某出售白色晶体1包(净重0.52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已收缴。
被告人尹某某后被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男
检察官助理:韩曦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无冻结扣押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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