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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万超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小区**号。因犯抢劫罪,2013年被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13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万超,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组。因犯寻衅滋事罪,2011年被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2016年被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20年6月13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万超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万超和尹某某应赵某某(另案处理)的要求帮忙在阳新县***村附近寻找场地开设赌场。万超和尹某某便找到邢某某,向租用他位于***村附近的****游泳池用于赌博。邢某某同意后,被告人万超和尹某某便带着赵某某来到该处,三人随后和邢某某谈好以1000元的费用租用其游泳池。谈好后,万超和尹某某便离开现场,而后赵某某便找来欧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四处召集赌客来该处进行“推筒子”赌博。

5月27日下午,该处吸引22人参与赌博,而赵某某则通过抽水的方式从中盈利。当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万超和尹某某又回到现场,并帮助赵某某抽水。下午五时许,巡逻民警发现该处有人开设赌场,便准备对现场进行查处。被告人万超和尹某某见状立刻逃离现场,民警现场扣押赌资41270元人民币。

当晚,被告人万超和尹某某主动到阳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现场照片等书证;2、邢某某、明某某、夏某某、费某某、曹某某、钟某某、欧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邢某某、明某某、费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4、被告人尹某某和万超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和万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超、尹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便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春林

检察官助理:刘洋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二被告人均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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