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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盗窃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8〕647号

被告人尹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桃洪镇**社区**街*号。因盗窃分别于2011年5月17日、2011年5月26日、2011年11月1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14年8月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盗窃、吸毒于2016年7月1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吸毒于2016年7月2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盗窃分别于2017年12月8日、2018年9月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9月28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尹某骑摩托车窜至隆回县**镇**村**组,秘密盗窃村民廖某乙正在池塘边觅食的六只母鸡、一只公鸡;被告人尹某在骑车返回途中,又秘密盗窃廖某甲前坪鸡圈内的四只母鸡。被告人尹某盗窃作案完成后,迅速离开现场。因怕被人发现,被告人尹某在出村后不远的地方,见四周无人,便用摩托车的雨衣遮住装鸡的袋子。被害人廖某甲得知家里的母鸡被盗后,在回家的途中,抓住被告人尹某,尹某为摆脱抓捕,与被害人廖某甲厮打在一起,造成廖某甲身体的轻微受伤和摩托车的受损,后被赶来的民警抓获。经隆回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尹某盗窃的十只母鸡、一只公鸡,市场中等价值为人民币12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判决书、领条、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乙、廖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尹某的供述与辩解;5.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证结论书;6.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及拍照片、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系累犯,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剑锋

肖雨其

2018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陈某某;

4.被害人:廖某乙,男,67岁,住隆回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97329****;

廖某甲,男,64岁,住隆回县**村*组*号,联系电话1857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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