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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尹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街**号。2014年8月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9月因盗窃罪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4月28日因盗窃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20年9月17日对其批准逮捕,隆回县公安局于当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因无生活来源,于是选择到农村盗窃农户饲养的鸡来满足日常开支,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4日上午11点多,尹某驾驶一台无牌红色铃木摩托车流窜至隆回县**镇**村**组严某乙房屋门口坪里盗窃了2只母鸡,然后又将在马路边觅食的2只母鸡偷走,看到严某乙鸡栏木门没有上锁,又从鸡栏盗窃了3只母鸡,盗窃的7只母鸡返回隆回县城后在**市场卖掉。

2、2020年8月1日中午12点左右,尹某驾驶一台无牌红色铃木摩托车流窜至隆回县**镇**村*组吴某某家屋门口马路边盗窃吴某某所饲养的2只母鸡,后驾驶员摩托车沿320国道返回县城后在隆回县**镇的**市场将盗窃的2只母鸡卖掉。

3、2020年8月14日上午11点多,尹某因之前到隆回县**镇**村盗窃过,认为此地鸡比较多于是再次驾驶摩托车到**村,在*组陈某某家门口的马路边的一颗大树下将陈某某饲养的一只母鸡盗走后,又驾驶摩托车来到*组严某甲家,发现严某甲家房屋一楼有鸡在里面且木门没有上锁,于是尹某在严某甲屋门前坪里盗窃了一只母鸡后又在一楼的鸡栏里面盗窃了三只母鸡,盗窃得手返回隆回县城后尹某在**市场将盗窃来的母鸡卖掉,尹某将所盗窃的土鸡以12元一斤卖掉后共得赃款800余元均被其日常开支消费掉。

经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尹某盗窃的母鸡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399元人民币。

另查明,2020年9月1日尹某亲属替尹某赔偿四名被害人损失并出具领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领条、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吴某某、陈某某、严某甲、严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现场经过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某在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立涛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6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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