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95号
被告人尧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27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现住广东省河源市江东新区**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5号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尧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尧某甲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20年3月份,被告人尧某甲租用位于临江镇**大门前的小店,并于5月17日开始营业。每天晚上,有一些**厂的工人及车队的司机聚集在被告人尧某甲的小店里休息。为了抽水赢利,被告人尧某甲在自己经营的小店内的房间里摆放两张麻将台、麻将供他们打麻将及提供纸牌给他们斗“牛牛”进行赌博,尧某甲则每台麻将每台次抽取60元人民币“水钱”归自己所有,至案发日,共有40次台次以上供他人打麻将,收取“水钱”共计2400元以上,被告人尧某甲并提供纸牌让这些人在该房间里以赌“牛牛”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尧某甲则在现场看守并收取“水钱”,至案发日,在尧某甲的小店内共进行了多次赌“牛牛”,每次有十几人参赌,每天收取“水钱”在300至500元人民币之间,参赌人员达20多人次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收激/迫缴物品清单、租赁合同、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丁某甲、丁某乙、方某某、韩某某、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宋某甲、宋某乙、唐某某、尧某丙、尧某乙、叶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
3.辨认笔录;
4.现场照片;
5.被告人尧某甲供述和辩解及其身份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尧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从中抽水渔利,累记参赌人员20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尧某甲能坦白交待案情,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海波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尧某甲现羁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案件材料2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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