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县检刑检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尧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攸县人,住株洲市荷塘区**街道**路**号**栋**号,2012年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刑事拘留;经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金山派出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尧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镇**组**号,2009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刑事拘留;经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攸县公安局新市派出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尧某甲、尧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0时10分左右,被告人尧某甲、尧某乙驾驶湘*****轿车窜至省道S211公路西侧渌口区**镇**村**组路段,盗取被害人阳某某放置于**茶场**街商住楼门面前的三盆盆景,其中两盆赤楠,一盆文母,后将三盆盆景藏匿于攸县**镇**居委会**汽车生活馆后院。经株洲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盆景共价值5715元。
被告人尧某甲、尧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盆景(照片);2、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阳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尧某甲、尧某乙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尧某甲、尧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尧某甲、尧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尧某甲、尧某乙作用相当,不分主从,均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尧某甲、尧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尧某甲、尧某乙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尧某甲、尧某乙同意适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尧某甲、尧某乙有前科,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尧某甲、尧某乙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玲谭飞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尧某甲、尧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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