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尧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0日-11日,被告人尧某某伙同龚某某、谢某某、阮某某(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在乐安县**镇**村委会**村小组**水库边开设赌场,召集人员以三十二张扑克牌或骨牌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雇佣胡某某(已判刑)负责收取“斗金”抽头渔利,参赌人员达二、三十人。尧某某与龚某某、谢某某、阮某某等人按所占股份对非法所得进行分红。尧某某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5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尧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阮某某、胡某某、熊某某、谭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尧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在赌场参股分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尧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情节;案发后退缴了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尧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0元至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魏建成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尧某某现羁押在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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