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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尧某某、罗某某虚开发票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19〕299号

被告人尧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县**栋**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栋**单元**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尧某某、罗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尧某某以个人名义与汪某某签订钢材产品购销合同,向江西黎川**安置房项目供应钢材2608.029吨,共计6185205元。2016年12月份,江西黎川**项目负责人李某某以其挂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需要发票报销为由,要求尧某某提供增殖税普通发票,否则不能正常支付材料款。为能结清尾款,尧某某联系被告人罗某某帮忙联系开票人。2016年12月17日,被告人罗某某明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高安市**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下,支付价税合计1.5%的开票手续费,从“周某某”手中,购买了从“高安市**贸易有限公司”开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江西省增殖税普通发票21份,发票金额为2019417.56元,税额为60718.44元,价税合计2080136元。上述发票全部提供给李某某,由李某某提供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尧某某、罗某某经传唤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尧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尧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尧某某、罗某某明知无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者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因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尧某某、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燕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尧某某、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005****(尧某某)、1387095****(罗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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