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尧xx,喊名“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某某,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xX,汉族,非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无业,家住xx县xx乡xx村xx组。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金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21日,金某某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xx,喊名“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某某,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0x0xxxxx,汉族,非中共党员,大学文化,无业,家住金某某xx乡xx村xx组。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金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21日,金某某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谷xx,喊名“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xx,汉族,非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在xx乡xxxxxx工作,家住xx乡xx村xx组xx号附x号。2020年2月2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金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3月27日,金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尧xx、王xx、谷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国庆节后,被告人尧xx开始购置盛放柴油的设备和抽吸电泵等,之后从段x(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他们偷来的货车柴油,单独倒卖了一段时间。2019年10月底至2019年12月23日期间,被告人尧xx、王xx、谷xx三人共同出资合伙倒卖偷来的柴油,多次从段x等贵州人处以人民币860元每桶(220升)购买他们偷来的货车柴油,由段x等人送货至xx县xx乡xx村xx组尧xx家或村前水库坝头上,尧xx负责进油,王xx负责管钱和账目,后由尧xx、王xx、谷xx三人负责联系买主,以1100元每桶(220升容量)进行上门销售,期间尧xx一直欺骗王xx、谷xx是走私来的柴油,三人共购置40桶左右柴油,获利一万元左右。
经金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35桶(220升/桶)柴油和案发时的柴油单价进行市场价格鉴定,7700升柴油的鉴定价格为49665元人民币,2019年12月前后的柴油单价为6.45元/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西省金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相关书证;
2.证人段x、杨xx、黄xx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尧xx、王xx、谷xx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尧xx、王xx、谷xx在明知涉案柴油是犯罪所得仍多次收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累计人民币4699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尧x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前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王xx具有自首,退赃,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谷xx具有具有自首,退赃,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健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