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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二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尤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74********,汉族,高中文化,原射阳县**投资有限公司、射阳县**投资有限公司**分公司**,住射阳县**镇**路**号。被告人尤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月25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2019年6月12日,被射阳县公安局从江苏新康监狱押回重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19年10月19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2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尤某某在任射阳县**投资有限公司、射阳县**投资有限公司**分公司**期间,以上述公司名义,分别于2012年2月29日、3月19日、4月2日先后3次向项某某吸收存款33万元、14万元、16万元,共计人民币63万元,该存款尚未兑付。

被告人尤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投资凭证、工商注册资料、射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向社会公开吸收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尤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被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尤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誉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尤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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