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尤耀华,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9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2016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又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7月3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九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耀华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尤耀华经常纠集黄志福、杨维匾、郑剑辉、罗立、尤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决)、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南安市**镇等地,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多次实施随意殴打、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扰乱社会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间,为索要位于南安市**镇**生活区的“*****”休闲店的经营权,被告人尤耀华多次纠集黄志福、罗立、杨维匾、郑剑辉、杨某某、尤某某、黄某某等人,长期到该店以占座、喧闹等方式滋扰,严重影响该店经营,导致该店无法正常经营而转让他人。
2.黄某丁因婚恋关系与蔡某某产生纠纷,遂委托被告人尤耀华寻找蔡某某协商解决,后被告人尤耀华纠集郑剑辉、罗立,于2017年9月17日开始以看守等候和强行住在蔡某甲(蔡某某的二叔)位于省**镇**村**组**号的住宅等方式,滋扰、恐吓蔡某某家人,至2017年9月25日双方达成协议,蔡某某一方赔偿黄某丁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3.2017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尤耀华因琐事与尤某壬发生口角,后纠集黄志福、罗立、杨维匾等人,在其位于省**镇**村**号的家附近,持现场附近用于围菜地的“竹竿”殴打尤某壬、尤某癸,致二人受伤。次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尤耀华赔偿尤某壬、尤某癸医疗费用人民币2000元。
4.2017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尤耀华因琐事与尤某辛发生纠纷,随即纠集杨维匾、黄志福、罗立、杨某某等人到尤某辛位于**镇***村****号的住宅门口,持锄头柄打砸尤某辛的一辆福克斯轿车。次日,尤某辛报警,后被告人尤耀华赔偿尤某辛修车费人民币4000元。2017年12月26日下午,被告人尤耀华又纠集杨维匾、黄志福、罗立等人到尤某辛住宅门口找尤某辛,但尤某辛不在,被告人尤耀华等人便拍摄其所纠集的人员在尤某辛住宅门口的一段小视频发到微信朋友圈。经南安市价格认定局认定,尤某辛被砸福克斯轿车的损失价值人民币5060元。
5.2017年12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尤耀华及尤某乙纠集黄志福、杨维匾、郑剑辉、杨某某、尤某某等人到郑某某位于**镇***村***号的家中,向其讨要“六合彩”赌博债务,在讨债过程中尤某乙、被告人尤耀华等人对郑某某实施殴打,致使郑某某身体多处挫伤(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事后,郑某某对尤某乙等人表示谅解。
2019年9月4日19时许,南安市公安局侦查员在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单元**室,抓获被告人尤耀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营业汇总表、疾病诊断证明书、借条复印件、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治安调解书、诊断报告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尤某甲、吴某甲、陈某甲、于亚飞、陈某乙、黄某乙、方某甲、孙某某、方某乙、张某某、尤某乙、郭某某、尤某丙、尤某丁、黄某丙、苏某某、林某甲、尤某戊、尤某己、尤某庚、黄某丁、肖某某、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林某乙、郑某某等28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辛、许某某、林某丙、庄某某、尤某辛、吴某乙、蔡某某、郑某某、尤某壬、尤某癸10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尤耀华及同案犯黄志福、罗立、郑剑辉、杨维匾、尤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被辨认人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耀华纠集他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多次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又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耀华曾因犯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志忠
林森剑
2019年11月22日
附:1.被告人尤耀华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十五册、光盘五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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