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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盗窃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大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尤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89********,回族,初中文化,群众,宁夏大地冶金化工公司(临时工),户籍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号。2013年11月4日因吸毒被平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0月22日因吸毒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1月6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决定社区戒毒;2014年11月25日因吸毒被平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3月9日因吸毒被平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平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7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尤某在大武口区一厂三居民点19栋5号门口盗窃一辆绿色好迪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800元;

2、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尤某在大武口区二厂龙泉村102号盗窃一辆蓝色好迪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500元;

3、2019年4月5日,被告人尤某在大武口区胜利东街碳素厂家属院盗窃一辆新日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300元;

4、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尤某在大武口区建设西街264号楼4单元处盗窃一辆橘红色本田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733元;

5、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尤某在大武口区文涛巷2-2号单元楼下盗窃一辆激战牌电动车;在大武口区民乐小区西门处盗窃一辆丽鸟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334元;

6、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尤某在大武口区星湖天地小区售楼部附近盗窃一辆蓝色电动车和车筐内一部黑色OPPO手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633元,被盗手机价格为383元;

7、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尤某在大武口区丽日五区6号楼4单元门口一辆电动车车筐内盗窃一部玫瑰金OPPOA59m型号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350元;

8、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尤某在大武口区胜利小区132号楼旁盗窃一辆新日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767元;

9、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尤某在大武口区煤机三厂骏马公司门口盗窃一辆捷马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500元;

10、2019年5月2日,被告人尤某在大武口区工飞巷7栋门口盗窃一辆新动力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633元;

11、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尤某在大武口区三厂鸿福巷6栋2号门口盗窃一辆好迪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067元;

12、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尤某在大武口区一厂金沙路11-201号门口盗窃一辆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567元。

经鉴定,被盗物品的价格为13567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萍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尤某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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