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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财盗窃案)_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327号

               

被告人尤某财,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41984********汉族文盲务工人员,住黑龙江省泰来县**镇**村**组。被告人尤某财曾因犯抢劫罪,分别于2003年7月14日、2007年12月6日被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15年8月4日被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五个月十九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2月26日释放。被告人尤某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尤某财于2020年4月13日下午,至常熟市琴川街道75号公馆B座地下停车场蜂巢快递柜旁,采用直接搬走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刘某某订购且暂存于此的共计价值人民币2545元的衣服1箱。

被告人尤某财接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刘某某,被告人尤某财已赔偿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尤某财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女士西服7套、衬衫28件、领带4条(均系照片)等物证;

2.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秦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尤某财的供述与辩解;

6.国家丝绸及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财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尤某财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尤某财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尤某财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力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尤某财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材料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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