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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水印、尤某乙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刑诉〔2018〕382号

被告人尤水印,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明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31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尤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明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31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水印、尤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3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30日、10月26日退回东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东明县公安局分别于2018年9月28日、11月26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底,东明县某某镇政府依法对被告人尤水印、尤某乙未经批准,私自占用东明县**镇**村耕地建造的**养殖场进行拆除,后被告人尤水印、尤某乙先后以**养殖场被拆除要到**为由,要求**镇政府赔偿损失,并分别于2013年3月6日、2014年2月12日与**镇政府签订协议书,获得**镇政府一次性现金补偿。后被告人尤某乙、尤水印仍以**为由向**镇政府维稳责任人索要钱财。

1.被告人尤某乙于2014年3月2日,**期间,再次以其**养殖场内物品未获补偿,要**为由,短信联系**镇政府包片干部维稳责任人曹某某索要人民币3万元,曹某某迫于维稳压力,付给尤某乙人民币2.5万元。

2.被告人尤水印于2014年3月8日,**期间,再次以其**场被拆除后未获赔偿、其侄子尤某丙在**省道南侧的房屋被拆除未获赔偿,要**为由,短信联系**镇政府包片干部维稳责任人曹某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曹某某迫于维稳压力,通过被告人尤某乙转交给被告人尤水印人民币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东明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文书、协议书等;2.现场勘验笔录;3.电子数据短信记录;4.证人王某某、韩某某等人证言;5.被害人曹某某陈述;6.被告人尤水印、尤某乙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水印、尤某乙以要挟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分别巨大、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娄西章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尤水印、尤某乙现羁押于东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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