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红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林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尤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4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出生地吉林省桦甸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镇**村**社,现住吉林省桦甸市**镇**村**社。因涉嫌盗伐林木,经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红某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红某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红某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甲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尤某甲为给自家捡烧柴,携带油锯、斧子,私自进入红某林业局梨树经营所施业区第116林班19小班内,盗伐国有林木杂树阔叶7株(其中1株为枯立木)、柞树5株、色树2株、榆树2株(其中1株为枯立木)、胡桃楸2株,共计18株,根径在20厘米至62厘米之间,合立木蓄积11.8372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8.5924立方米。木柈现已被红某林业局林副产品加工厂回收。被告人尤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伐根、木柈、油锯、斧子及物证照片等;
2.书证:常住人口户籍信息等;
3.现场勘验笔录;
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丁某某、尤某乙、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尤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甲违反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尤某甲到案以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红某林区基层法院
检 察 官:丁启全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尤某甲在现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油锯1台、斧子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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