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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甲故意伤害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尤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5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即墨区**开发区**村**号。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受案当日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尤某甲于2018年12月14日中午与其弟被害人尤某乙在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因琐事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尤某甲将被害人尤某乙打伤。经鉴定,尤某乙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尤某甲于2019年8月26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2个月,若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义山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尤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预审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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