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300号
被告人尤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17时许,在广东省雷州市**镇**村梁某某小卖部门口附近,被告人尤某甲的奶奶陈某某与被害人尤某乙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尤某甲在劝说其奶奶回家后与尤某乙发生了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尤某甲与尤某乙互相推搡,尤某甲用左手推了一下尤某乙使其失去平衡后直接向后倒,其后脑着地倒在水泥地板上。尤某乙倒地后昏迷,旁边群众喊其名字无反应,现场群众尤某丁及尤某甲父亲尤琼义积极对尤某乙救治,按压人中、胸口等处。随后,尤某甲等人等人将尤某乙送至广东省湛江农垦第二医院抢救治疗。尤某乙被医院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在医院重症病房抢救。于2020年2月9日,尤某乙在广东省湛江农垦第二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尤某甲自动于2020年2月8日到流沙边防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尤某甲家属与被害人尤某乙的亲属达成刑事及附带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尤某甲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 证人陈某甲、尤某丁、尹某甲、尤某丙、林某某、陈某乙、尤某甲、梁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检验报告及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甲与被害人尤某乙相互推搡过中,因疏忽大意致被害人尤某乙倒地致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尤某甲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尤某甲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光华
(院印)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尤某甲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检察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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