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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尤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6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村**号,务工。因本案于2019年3月19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6日向宁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于同年3月12日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尤某甲未获“Panasonic”注册商标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宁海县梅林街道杨梅岭村2组19号家中,通过向“李姓男子”(身份不明)购买假冒松下自动门的马达、传感器、包装箱等设备、向郑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与Panasonic注册商标近似的Panasonio商标的吊具、向冯志勇购买假冒松下注册商标的感应器并张贴Panasonic标签的方法,出售整套假冒松下自动门或出售假冒松下配件,非法经营额达54.4020万元(人民币,下同)。具体如下:

1.2017年11月23日至2018年5月28日期间,被告人尤某甲向“李姓男子”出售假冒松下自动门及配件,价值共计48.2225万元; 

2.2018年6月7日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尤某甲家中查获成品假冒松下自动门6套(1050元/套)、假冒松下马达30个(120元/套)、假冒松下控制器212个(160元/个)、与Panasonic注册商标近似的Panasonio吊具1218个(12.5元/个)、假冒松下感应器283个(50元/个)、假冒松下包装箱550个(5元/个),价值共计6.1795万元。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尤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委托广州伟立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出具的《请求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送达回证、宁波科诺自动门五金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假冒“Panasonic”商标的自动门等商品的相关书证、支付宝流水、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尤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鉴定书、正品价格参考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黎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尤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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