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尤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0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镇**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9月1日被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2月17日被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3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81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庄**区**幢**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03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园**幢**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尤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03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尤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0时许,被告人尤某甲在三明市梅列区威廉斯汀娱乐会所内被被害人杨某某无故殴打,二人随即相互殴打。被劝开后,被害人杨某某欲持菜刀、酒瓶等物品继续斗殴,菜刀、酒瓶被现场人员夺下后仍上前殴打被告人尤某甲。被告人尤某甲持啤酒瓶、被告人陈某甲持冰桶、烟灰缸等物品、被告人陈某乙持玻璃杯、水果盘、被告人尤某乙赤手殴打被害人杨某某。后双方人员被劝开。经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杨某某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尤某乙于2019年3月31日在三明市三元区**巷**幢**号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于2019年4月22日自动到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列东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尤某甲于2019年7月30日在三明市明溪县**乡**村**湾**号被民警抓获。
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尤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尤某乙因殴打被害人杨某某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至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不等的行政处罚。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谅解协议,支付被害人杨某某赔偿款25000元,并取得谅解。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尤某甲、陈某乙、尤某乙分别缴纳10000元、5000元、5000元至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暂扣款账户作为对被害人杨某某的赔偿款。被告人尤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尤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谅解协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丙、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尤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尤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尤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尤某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尤某乙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石志敏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尤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镇**村**号;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庄**区**幢**室;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园**幢**室;被告人尤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镇**村**号。
2.随案移送卷宗四册,光盘四张。
3.量刑建议书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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