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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某)(公开版)_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尤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街道**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4月24日至同年5月8日,自2020年6月26日至同年7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8日至同年5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尤某某于2020年1月9日14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地铁2号线积水潭站西厅,拒不配合民警核查身份,在民警赵某某对其进行强制带离过程中,咬赵某某左手,致赵某某左手虎口处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尤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傅雪

2020年7月7日

附注:

1.被告人尤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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