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云南省宣威市**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凌晨3时许,根据群众举报,富宁县烟草专卖局、富宁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到广昆高速公路富宁县公安局警务站公开查缉,至9时未发现被举报的车辆云******号货车,后经过研判,将该车情况通报广西交警执法人员,请求协助拦截。11时许,广西交警在国道323线富宁至广西那坡(坡荷收费站入口)对该车进行拦截,同时富宁县烟草专卖局、富宁县公安局执法人员也赶到查获现场,查获被告人尤某某驾驶的云******号货车及车上货物。经查实:2019年11月9日7时许,被告人尤某某在昆明通过“货车帮”联系到一车货,对方告知尤某某是有手续的烟叶,装货地点在石林县,运费为人民币4300元。谈好后,尤某某驾驶云******号货车到达石林县,后货主带其到离石林县城约8公里的一仓库里装货。当晚22时许,烟叶装好后尤某某驾车从广昆高速往广西靖西市方向行驶,过程中货主指挥其到**路**路,货主在富宁县**路。2019年11月11日11时许,尤某某驾驶的车辆行至广西那坡县**路入口时被查获,在云******号货车上查获初烤烟叶208包共计10582公斤。经鉴定,该车烟叶价值人民币295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在无烟草专卖准运证的情况下,非法运输烟叶,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尤某某在本案中系帮助他人运送烟叶,起到的是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尤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慧芬
检察官助理:盘建东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29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据目录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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