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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及制品案)_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尤某某(别名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31981********,彝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马边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现已更名为森林警察大队)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马边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尤某某认为野生动物可以治病,2018年2月,在明知野生动物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情况下,在雷波县“214”林场一带购买了1块疑似熊肉制品和4只疑似鹰的动物死体,并直接冷藏于自家冰柜中。同年3月,被告人尤某某先后两次从本县**乡**村村民娄某某(现已去世)手中购买野生动物两只。一只为活体(喂养不久后死亡),一只为死体,均直接冷藏于家中冰柜里。2020年2月25日以上疑似野生动物死体和疑似野生动物肉块被马边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尤某某家中冰柜里全部查获。

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国家Ⅱ级保护动物黑熊肉块1块,价值2000元;国家Ⅱ级保护动物凤头鹰4只,价值100000元;国家Ⅱ级保护动物小灵猫1只,价值6000元;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野生动物豹猫1只,价值1500元。上述野生动物及制品价值共计109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尤某某于2020年6月1日到马边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价值达1095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红

检察官助理:高秀芳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马边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野生动物制品保存于四川省大渡河造林局马边分局保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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