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1198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村**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尤某某未经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先后在淘宝网上购买“赫曼”陆龟四只、苏卡达陆龟龟蛋二个、苏卡达陆龟二只,并将购买的陆龟饲养在其位于玉某市**街道**村**路**号的住处阁楼里,二个苏卡达陆龟龟蛋孵化不成功。在饲养过程中,陆续有陆龟死亡,剩余一只“赫曼”陆龟和二只苏卡达陆龟存活下来于2020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送检的编号为01和02的二只龟类动物均为苏卡达陆龟【拉丁学名:Geochelone sulcata】,送检的编号为03的一只龟类动物为赫尔曼陆龟【拉丁学名:Testudo hermanni】,苏卡达陆龟和赫尔曼陆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三只龟类动物的合计价值为人民币7500元。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尤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案发后,上述三只陆龟已获得救护。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尤某某向本院第五检察部缴纳公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清单和照片,订单详情,情况说明;
2.证人郑**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搜查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为自养而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毓建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尤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鉴定意见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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