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471号
被告人尤某甲(曾用名尤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组**号。2005年8月23日因犯赌博罪被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2005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尤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设立“六合彩”投注点,多次收受陈某某、尤某甲、冯某某六合彩投注,收受投注额累计人民币21500元,加上自己投注70000元,共91500元上报给张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尤某甲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陈某某、尤某甲、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尤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尤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童晓迪
检察官助理 孙芳群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尤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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