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34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90********,汉族,中专文化,经营海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陈敏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17时许,由于新冠病毒疫情发生,事主廖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lhf36234****)在朋友圈上发布求购一次性医用口罩的信息。被告人尤某某通过其注册的微信(微信名:**,微信号:ykhu****)的朋友圈看到廖某某求购口罩的信息后,主动联系廖某某谎称有口罩出卖,并将其向微信好友“七某某”咨询口罩价格过程中获取的口罩图片等信息发送廖某某,骗取廖某某的信任。最终,廖某某约定向尤某某以每个口罩3.3元的价格购买1500个口罩,并于2020年2月8日17时40分通过微信账号向尤某某转账支付订购口罩订金人民币1500元。2020年2月9日14时许,尤某某要求廖某某支付口罩的全款,尤某某又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450元口罩款给尤某某。尤某某领取廖某某支付的口罩款共计4950元后,用于日常消费花光,并将廖某某的微信拉至黑名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全项和证明、到案经过等;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微信虚构销售口罩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9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在国家开展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影响疫情防控的犯罪,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则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尤某某被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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