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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州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尤某某,曾用名尤**,菩提功法名**、***,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221965112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村**号,因涉嫌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1月19日至2月2日、4月2日至4月1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日至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尤某某先后在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樊城区太平店镇、江苏赣州、湖南娄底市等地组织举办菩提功“培训班”、“养生班”,向不特定多数人宣传、教授练习菩提功,宣扬自己有“能量”,可以为病人“隔空调理”,向参班人员推销带有菩提功标示的衣物,并宣称播放菩提功首要分子狄**录制的音频、佩戴经过狄**“能量加持”的物品可以祛病消灾。在举办“培训班”、“养生班”过程中,宣称酥油灯具有消除“冤亲债主”,保佑身体健康的作用,以300元、500元的价格向参班人员推销酥油灯。尤某某通过推销“点灯”、“加持的衣物”等共骗取5.11万元。

2018年,尤某某利用微信聊天工具,建立多个微信群,在群内发布菩提功相关信息,并发布自己建房需要用钱的消息,让微信群里人员相信其“菩提功老师”的身份,能为大家提供“保佑”,骗取微信群里人员向其转发“发心款”共计1.8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流水、业务凭证、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满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项某某、陶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尤某某举办菩提功活动视频;5.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利用封建迷信活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智明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尤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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