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二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5********,汉族,中专文化,盐城市亭湖区**镇**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江苏省射阳县,住射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尤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上午,被告人尤某某至盐城市亭湖区**镇**有限公司厂区西侧停车场处,以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于电瓶车储物格内的苹果牌XR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65元。
被告人尤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被告人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明胜
检察官助理:裴爱梅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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