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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某盗窃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三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汉族 ,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10241970********,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乡**村**组,现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路**小区**号楼**户。2017年7月4日因盗窃被许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刑满日期为2020年2月24日),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依法予以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许昌市建安区看守所。

值班律师杨炜玮,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尤某某窜至许昌市仓库路南段路西金桔墅小区施工工地门口路边处,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内装置的五块超威牌铅酸蓄电池盗走。经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被盗五块电池价格为1146元。犯罪嫌疑人尤某某曾因盗窃犯罪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犯罪嫌疑人尤某某对自己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书证;4、视听资料;5、证人证言;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在管制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光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尤某某现羁押于许昌市建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两册及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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