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尤某某(无户籍自称),女,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公民身份号码(无),住泗阳县**镇**居委会**小区**组。被告人尤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5月26日份下午,被告人尤某某到位于泗阳县**镇**居委会**组被害人王某甲家中,入室进入房间内,在卧室枕头下窃取现金1070元。
2、2019年8月25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尤某某到位于泗阳县**镇**居委会**组被害人王某甲家中,入室进入一楼西侧房间进行盗窃,后又到二楼西房间时,被被害人王某甲发现。
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尤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的户籍查询说明书、情况说明书、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前科证明、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唐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检察官助理:袁丙杰
2020年5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尤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155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