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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782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84********,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县,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乡**巷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尤某某至合肥市新站区当涂北路与天水路交口**创业基地6楼**有限公司内,盗走被害人董某某一台投影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50元)。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尤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芳

检察官助理:朱苗苗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尤某某(联系方式1801955****)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_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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