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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96********,汉族,初中肄业,案发前系**速运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路**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尤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甲、段某某、李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5时许,被告人尤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宋家庄路甲12号院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甲、段某某、李某乙停放在路边的共计3辆电动车内的电瓶。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2565元。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尤某某在暂住地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铁匠营派出所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扣押被告人尤某某持有的手机、人民币照片,扣押涉案电瓶照片,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在职证明,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尤某某、证人任某某手写悔过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一张,被告人尤某某指认案发现场照片一张,谅解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段某某、李某乙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辨认笔录:对被告人尤某某、证人任某某暂住地的搜查笔录,被告人尤某某对证人任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任某某对被告人尤某某的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报告书;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人口基本信息表,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尤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彦霖

检察官助理  张原旗

                           2021年1月12

附件: 1.被告人尤某某现不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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