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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尤某某,女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2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中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罚认罪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尤某某窜至洛阳市涧西区银座商城足力健老人鞋店,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部玫瑰金色苹果8plus手机盗走。后民警将该手机扣押并返还被害人李某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0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

5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及报案材料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乐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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