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尤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2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中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罚认罪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尤某某窜至洛阳市涧西区银座商城足力健老人鞋店,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部玫瑰金色苹果8plus手机盗走。后民警将该手机扣押并返还被害人李某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0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
5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及报案材料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乐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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