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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某滥伐林木案)_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茄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东宁市**镇(户籍所在地:七台河市茄子河区)。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伐林木被七台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盗伐林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七台河市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七台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在茄子河区铁山林场施业区内,被告人尤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擅自盗伐林木5次,共计盗伐柞树木330余棵,随后尤某某将盗伐的林木卖给董某某。经司法鉴定,被盗伐林木蓄积21.5624立方米。

经侦查,被告人尤某某于2020年10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尤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擅自盗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尤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传海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尤某某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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