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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乡**村**庄组**号。被告人尤某某曾因赌博,于2018年2月被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4时许,在泗县**乡**村**庄,被告人尤某某和被害人孟某丙因琐事发生吵打。过程中,被告人尤某某将被害人孟某丙胸部打伤,致其两侧肋骨共八处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孟某丙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尤某某向被害人孟某丙赔礼道歉,赔偿被害人孟某丙人民币5万元,取得被害人孟某丙的谅解。

被告人尤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主动到泗县公安局大路口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伤情证明、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孟某甲、孟某乙、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孟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尤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会岱

检察官助理:孟媛洁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尤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乡**村**庄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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