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尤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12199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龙泉镇**村**号。2019年1月5日至同月6日被临时羁押在山东省烟台市看守所,1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4月28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至12期间,被告人尤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向开卡人贾某某收买了配套有U盾、密码、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开户人身份证等信息资料的信用卡共计5张,卡种分别为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2张、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2张、中信银行信用卡1张,并进一步非法提供给“急性子”(另案处理)。嗣后,上述被倒卖开卡人贾某某名下一卡号为62284802690********的农业银行信用卡于2018年12月30日,收取到诈骗被害人胡某某在晋江市**镇**村柒牌工业区,被人以“淘宝购物退款”的方式诈骗走的部分赃款共计人民币33600元。
2019年1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尤某某在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路“**大厦”附近被抓获归案,并从其处扣押到用于联系信用卡交易的华为“novt3”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微信聊天/转账截图、信用卡开户信息以及交易流水等;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阳
2019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尤某某现被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光盘肆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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