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公诉刑诉〔2019〕266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住**村**区**号,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唐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十八大期间,被告人尤某某以上访为由,向**乡政府硬要3000元钱。
2016年11月18日上午,**乡在乡政府会议室召开全体干部、各村村支部书记会议时,被告人尤某某穿孝服闯进会场辱骂滋事,致使会议被迫中断10多分钟,十几人前来围观。2016年,被告人尤某某的母亲去世后,尤某某到**乡政府索要丧葬费时辱骂政府工作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彩宏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
4.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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