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二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湛江市市辖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村**号**房。群众,无业。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02时许,被告人尤某某伙同他人在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南与岭南路小食街交界处,误以为被害人黄某某在骂他们,就佩戴口罩、手持砍刀追砍黄某某,致黄某某头部受伤。
案发后 ,被告人尤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黄某某放弃伤情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据、谅解书、和解协议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黄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尤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琳瑛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8970****;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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