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8〕37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铁西区**路**号**。曾于2014年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8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7年11月17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1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5日晚,被告人尤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室内容留关某某、曲某某、魏某某吸食冰毒。
2017年4月27日、2017年4月29日、2017年5月2日,被告人尤某某先后三次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室内容留曲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尤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及释放证明、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万莲派出所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关某某、曲某某、魏某某证言;3.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尤某某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薇薇
2018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尤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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