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十郧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尤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2196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现住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十堰市森林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森林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上午,被告人尤某甲在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小地名**沟处整理农田,焚烧包谷杆时,不慎引燃山林造成森林火灾。经郧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调查,尤某甲失火造成尤家沟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达4.5公顷,林种为用材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林权证等书证;2.证人谢某甲、谢某乙、罗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十堰市郧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调查报告;4.十堰市森林公安局郧阳区分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笔录;5.被告人尤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甲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天锋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尤某甲现在家,联系电话15071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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