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062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时许,被告人尤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鄂******号小型轿车,从南安市**大酒店出发,行驶至南安市**路段时,被设卡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被告人尤某某的测试结果为93mg/100ml。同日1时35分许,在现场由东南医院护士对被告人尤某某抽取血样并送检。当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尤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77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尤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现场调查记录、酒精呼气测试单及呼气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尤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尤某某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莹莹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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