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公诉刑诉〔2015〕86号
被告人尤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确山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3日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尤某某酒后驾驶豫Q*****号两轮摩托车与邓某某驾驶无牌四轮摩的机动车在确山县**大道**公司门前路段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尤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尤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9.28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血样提取表;
2、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
4、到案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
5、证人杨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检察员:王瑞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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