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尤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8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睢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5月22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4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6月9日被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0日21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尤某某酒后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行驶至尤吉屯乡余庄时被睢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依法将其带至指定地点抽取血样备检。经检测,犯罪嫌疑人尤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4.5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被告人尤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肖敏
附:
1.被告人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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