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乡**路**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尤某某饮酒后驾驶陕D****9号车沿靖宁路(西崔家庄)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点,将行人黄某某、屈某某碰撞,造成黄某某、屈某某受伤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尤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某、屈某某无责任。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尤某某血醇浓度为114.6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审查,尤某某对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立案决定。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结论。
4、车辆及驾驶证信息。
5、被害人陈述及民事赔偿协议、谅解书。
5、户籍证明等其它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符合认罪认罚制度,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尤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柏林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西安市长安区**乡**路**号。2.侦查卷宗二册。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