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412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巷**号,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巷**号,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3日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被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后于同年6月18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07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尤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陕K****Z“五菱”牌小汽车在榆阳区榆阳路与上郡路十字附近的农贸市场门口由北向南倒车途中,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
榆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尤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77.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证人郝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涛
周伟霞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址同上。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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