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543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公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1时47分许,被告人尤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D****号小型轿车沿501县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501县道6KM+900M(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五沙大桥落桥位往大良方向)路段时,遇张某某驾驶粤T0****号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尾以车轮托架方式拖挂粤A7****号轻型厢式货车)在粤ED****号小型轿车前方同车道行驶,致粤ED****号小型轿车车头右侧与粤A7****号轻型厢式货车车尾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由张某某报警,尤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认定,被告人尤某某负上述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尤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0.9mg/l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尤某某已向张某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8000元,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珊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路**广场**座**,联系电话137********;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一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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