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395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19年10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2日、5月7日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分别于2020年3月22日、6月1日再次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尤某某在未经南亚牌保鲜膜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租赁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聂成路5号17栋6号、7号门面内,利用其购买的印有南亚牌保鲜膜商标标识的保鲜膜、纸箱、封装胶带及私自制作的合格证、印章等制假物品,生产、包装、销售南亚牌保鲜膜。2019年10月11日,民警在本区走马镇聂成路5号17栋6号、7号门面将被告人尤某某抓获,并现场查获已经生产、包装完毕的南亚牌保鲜膜791箱(30cm*300yd规格330箱,35cm*300yd规格404箱,40cm*300yd规格56箱,45cm *300yd规格1箱)、散装保鲜膜10个(30cm*300yd规格5个,40cm*300yd规格3个,45cm*300yd规格2个)及制假所用的南亚保鲜膜包装箱、印章、合格证、透明胶带、封箱机等物品。经南亚塑胶工业(南通)有限公司鉴定,以上查获的保鲜膜及包装箱系侵犯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亚保鲜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按照南亚牌保鲜膜重庆经销商提供的市场价计算,涉案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非法经营数额为93416元。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保鲜膜等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材料、报案材料、南亚保鲜膜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销售价格的情况说明、购销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人傅某某的证言、证人万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南亚塑胶工业(南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尤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克林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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