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宜三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1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劳动者。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户籍所在地宜昌市夷陵区**镇**门,暂住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5月2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尤某某驾驶鄂E****9号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沿宜昌市汉宜大道(原汉宜路)行驶至宜昌预备役高炮旅门前路段时,压越道路中心单实线超车,将从对向车道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张某某(男,殁年41岁)撞飞15余米坠地,致其重度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某亲属拨打急救、报警电话,尤某某在现场等待出警民警。经宜昌市交警部门认定,尤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尤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医药费、丧葬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393016.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等物证及照片;2.查获经过、诊断证明、载货质量核定表等书证;3.证人万某某、向某某的证言;4.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等笔录及照片;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的机动车超载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熊双梅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号其家中,电话17762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